五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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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权:分有治国五事、五种计量单位、国民政府五权宪法。1.谓治军治国应权衡之五事。《荀子·议兵》:“无欲将而恶废,无急胜而忘败,无威内而轻外,无见其利而不顾其害,凡虑事欲孰而用财欲泰。夫是之谓五权。”《逸周书·五权》:“五权:一曰地,地以权民;二曰物,物以权官;三曰鄙,鄙以权庶;四曰刑,刑以权常;五曰食,食以权爵。”2.五种重量单位。《汉书·律历志上》:“权者,铢、两、斤、钧、石也……五权之制,以义立之,以物钧之。”《隋书·律历志上》:“十黍为絫。而五权从此起。十絫为一铢。二十四铢为两。十六两为斤。三十斤为钧。四钧为石。五权谨矣。”3.指 民国 时中央政府的行政权、立法权、司法权、考试权、监察权。 孙中山 《五权宪法》:“五权宪法,分立法、司法、行政、弹劾、考试五权,各个独立。”
含义解释
谓治军治国应权衡之五事。
古代贤君深知运用五权之妙。
古文寓意:
无欲将而恶废,无急胜而忘败,无威内而轻外,无见其利而不顾其害,凡虑事欲孰而用财欲泰。夫是之谓五权。
——战国··《《荀子·议兵》》
五权:一曰地,地以权民;二曰物,物以权官;三曰鄙,鄙以权庶;四曰刑,刑以权常;五曰食,食以权爵。
——先秦··《《逸周书·五权》》
五种重量单位。
了解五权的内涵,对研究古代经济十分重要。
古文寓意:
权者,铢、两、斤、钧、石也……五权之制,以义立之,以物钧之。
——东汉·班固·《《汉书·律历志上》》
二十四铢为两。十六两为斤。三十斤为钧。四钧为石。五权谨矣。
——唐·魏徵等·《《隋书·律历志上》》
指民国时中央政府的行政权、立法权、司法权、考试权、监察权。
五权的设立是民国时期政治制度的重要特点。
古文寓意:
五权宪法,分立法、司法、行政、弹劾、考试五权,各个独立。
——近代·孙中山·《《五权宪法》》
中山先生又主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同需先经考试,故五权中有考试权无选举权。
——现代·钱穆·《《晚学盲言·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》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