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易法
含义解释
宋王安石新法之一。宋神宗熙宁五年(1072年)颁布实施,于汴京设都市易司,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,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,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,按规定收取息金。由于守旧派的反对,市易法于元丰八年(1085年)后陆续废除。
虽然市易法最终失去了影响力,但这一推行过程成为了历史长河中一段值得深思的经济改革尝试。
古文寓意:
市易法的建立,分享了大商人的高额商业利润的一部分。
——当代·佚名·《《人民日报》1963.05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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