舞文枉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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舞文枉法,汉语成语,拼音是wǔ wén wǎng fǎ,意思是故意玩弄文字,巧于利用法令,以达到邪恶的目的。该成语常指官吏歪曲法律条文、舞弊徇私的行为。其内涵主要指利用法律条文或文书手段进行欺诈,以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。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指出“吏士舞文弄法”是由于陷没在贿赂之中。元代孟汉卿在《魔合罗》中感叹官吏“舞文弄法”害人,明代刘基的《官箴》也描述了胥吏“弄法舞文”的现象。该成语出自东汉王充的《论衡·程材》。清代小说《歧路灯》中也有使用。历史上有惩治此行为的记载,如唐代柳公绰曾处决舞文弄法的县吏,其判词“奸吏坏法,法亡”对后世产生影响。宋代徐钧的诗与明代张岱的《夜航船》均记载了此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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